由于有越來越多的紡織品聲稱采用“竹原纖維”或含有“竹漿纖維”,加拿大競爭管理局近重申,采用以竹子為原料的人造纖維制成產品,必須按照加拿大《紡織品標簽和廣告法》(TLAR)要求,在其標簽成份中首先注明“粘纖”或相應的化學加工方法,如果粘纖是來自竹子,還可以附“以竹子為原料”字樣。
以竹子為原料的產品有2類,一是真正的“竹原纖維”,另一種是以竹子為原料制成的“粘纖”(即竹漿纖維)。
天然的竹纖維直接取自竹子的莖(植物的莖干),這種纖維標簽中可以直接使用“竹原纖維”。
以竹子為原料制成的“粘纖”是用傳統的粘纖法生產的人造纖維,這種纖維素是從竹子中提取的,所以其織物標簽中不能使用“竹原纖維”字樣,應該使用“粘纖”。
加拿大《紡織品標簽和廣告法》第26(2)(c)部分規定:采用再生纖維素制成的紡織纖維是“粘纖”,但是采用銅銨加工的纖維,其名稱可以使用“cupro”、“cuprorayon”、“cuprammonium”或“cuprammoniumrayon”;采用粘膠加工的纖維,其名稱可以使用“粘膠”或“粘膠絲”;采用改良粘膠加工,濕模量較高的纖維,其名稱可以使用“modal”或“modalrayon”;采用溶液提取處理,不含化學中間體的纖維,其名稱可以使用“lyocell”或“lyocellrayon”。
具體纖維名稱可以根據采用的纖維加工方式而定。如果是用以竹子為原料的粘纖制成的產品,則必須依據《紡織品標簽和廣告法》的規定,在名稱中首先注明“粘纖”或相應的加工方式,并附“以竹子為原料”字樣,如“粘纖”、“粘膠”、“以竹子為原料的粘纖”和“以竹子為原料的粘膠”。
2009年8月31日前紡織品經營者可以在加拿大銷售2009年3月11日前生產、加貼標簽或包裝的,原料成份非正確地標注“竹原纖維”的現有庫存紡織品;但是2009年8月31日后加拿大競爭管理局將展開市場監查,以確保紡織品符合《紡織品標簽和廣告法》要求。
采用以竹子為原料的粘纖制成的產品經常宣稱“天然抗菌”或“抗紫外線”,此類功效聲明必須有充分的測試加以證明。
同樣含有以竹子為原料的粘纖制成的產品,其標簽上經常聲稱“環保”、“有機培植”或“生物可降解”,遲從2009年6月起紡織品的此類環保聲明必須符合加拿大競爭管理局環保聲明指導文件《工業和廣告商指南》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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